2005年4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越权之争背后的责绩博弈
  日前,国家环保总局与水利部之间正在进行一场“越权之争”口水战:4月4日,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淮河限制排污总量意见;4月10日,国家环保总局斥责淮河水利委员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,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,扰乱视听,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;4月11日《新京报》报道,水利部回应称“并未越权行事”。
  如同一场辩论赛,国家环保总局与水利部之间,你一来我一去,口水飞溅,好不热闹。引起这场口水战的“罪魁祸首”,正是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: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限制排放总量分别为每年38.2万吨和2.66万吨。
  环保总局为何会对该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如此恼火呢?表面上,环保总局斥责的是对方不该越权发布信息,而应向环保总局提出建议,由环保总局对外发布。然而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“审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定排污总量的意见”是水利部门的职责;而且,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非“机密文件”,没有理由只向环保部门提供,而不向公众发布——老百姓有权知道什么样的水才是相对干净的水。
  所以说,实质上让环保总局恼火的,可能不是程序上的“越权”,而是所发布信息中的数据差异。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实施的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“十五”计划》中要求,到2005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6.6万吨,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9.1万吨。显然,淮河水利委员会此次发布的数据要远远低于这个数据。
  一番梳理过后我们不难发现,“越权之争”实际上发端于两部门职责与业绩的不同。对环保部门来说,职责是限制排污防治污染,限制排污总量“目标数据”越大,工作难度越小,业绩越大;而对水利部门来说,职责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,限制排污总量的“目标数据”越小,工作难度越小,业绩越大。换句话说,两部门对待限制排污总量的出发点是不同的,环保部门为限制而限制,目标是阶段性的;而水利部门为保护而限制,目标具有终极性。于是乎,两者在数据上的差异其实是不奇怪的。
  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,阶段目标只具有监督环保工作上的意义;而终极目标告诉我们什么样的水是相对干净的,为我们与现实状况进行比较提供了参照物。对于后者,老百姓显然具有知情权,怎么能叫“扰乱视听”呢?在我看来,水利部的做法不但没有错,反而应该常态化。
  无论是环保总局还是水利部,目前最需要关注的,理应是淮河的污染现状。据悉,目前淮河全流域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实际入河排放量分别为每年114万吨和13万吨。无论是阶段目标还是终极目标,现实离两者都相距甚远。在这种背景下,两部门之间的口水战,无聊之中更透着悲哀。